起征点和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_2023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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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和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起征点和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起征点和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一)个人销售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不包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2023年调整)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适用上述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适用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的免税政策。
(4)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也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减按1%征收增值税时,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1%)×1%
4.按照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上述第4点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税法一》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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