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减增值税规定
精选回答
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两类创业人员
适用范围: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安置其就业的,在3年内按每实际招用人数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1.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初次购买
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非初次购买
不能价税合计抵减应纳税额,只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支付技术维护费
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可凭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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