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_2023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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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
【所属章节】
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关键: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
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但不包括下列项目:
(1)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经批准、有票据、全上缴)
2.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3.包装物的规定。
具体情况 | 相关规定 | ||
包装物作价随同销售或收取租金 |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 ||
一般消费品包装物押金(非酒类、非成品油) | 未逾期且未超过一年 | 不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 |
逾期未退还或一年以上 | 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 ||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除外) | 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在收取时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未逾期且未超过一年 | 不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 |
逾期未退还或一年以上 | 征收增值税,不征消费税(从量计征,与价格无关) |
(1)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计算消费税,但是它影响啤酒适用税率的判断。
(2)消费税从量计征时,无论包装物押金逾期与否,均不计征消费税!啤酒、黄酒、成品油,均是如此。
4.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税法一》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