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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_2023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3-08-15 11:29:03

懒惰和拖延是备考中两大绊脚石,只要我们合理规划时间,养成良好学习习惯,顺利备考税务师就不是难事了。东奥会计在线为同学们整理了税法一科目基础知识点,快来一起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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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_2023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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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所属章节】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关键词

含义

转让、国有

包括出售、交换、赠与

出让国有土地、转让非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权属转移

强调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发生产权转移,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有偿

强调取得收入,对以继承、赠与(特定对象)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哪些征;哪些不征;哪些免征)

具体事项

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合作建房

(1)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

(2)建成后转让的,征税

房地产交换

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

房地产抵押

(1)抵押期间不征

(2)抵押期满后看产权是否转移,以房地产抵债,征税

房地产出租

权属不变更,不征

房地产评估增值

产权未转移,房屋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也未取得收入,不征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权属已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规定,免征

代建房行为

产权未转移,不征

房地产继承

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死亡以后,由其继承人依法承受死者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予征税

房地产赠与

(1)以下两种房地产赠与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赠与至亲)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公益赠与)

(2)除上述之外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征税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

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征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税法一》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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