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范围_2023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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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所属章节】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关键词 | 含义 |
转让、国有 | 包括出售、交换、赠与 出让国有土地、转让非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
权属转移 | 强调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发生产权转移,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
有偿 | 强调取得收入,对以继承、赠与(特定对象)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哪些征;哪些不征;哪些免征)
具体事项 | 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
合作建房 | (1)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 (2)建成后转让的,征税 |
房地产交换 | 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 |
房地产抵押 | (1)抵押期间不征 (2)抵押期满后看产权是否转移,以房地产抵债,征税 |
房地产出租 | 权属不变更,不征 |
房地产评估增值 | 产权未转移,房屋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也未取得收入,不征 |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 权属已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规定,免征 |
代建房行为 | 产权未转移,不征 |
房地产继承 | 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死亡以后,由其继承人依法承受死者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予征税 |
房地产赠与 | (1)以下两种房地产赠与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赠与至亲)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公益赠与) (2)除上述之外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征税 |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 | 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征税 |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税法一》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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