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_2023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税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报考税法一科目的考生们要注意啦,税法一科目考核内容比较广泛,在备考时,除重要考点,细碎的知识点也不要放过哦!东奥会计在线为同学们整理了税法一科目基础知识点,快来一起打卡学习吧!
推荐:▏税法一高频考点汇总 ▏2023年图书 ▏2023年好课 ▏
【内容导航】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所属章节】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预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决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2.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二、纳税申报
1.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2023年新增)
3.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2023年新增)
三、纳税地点
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税法一》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