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征收管理_2023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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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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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源税
【知识点】资源税征收管理
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本原则: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
行为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销售应税产品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
自用应税产品 | 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
二、纳税期限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税法一》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