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收管理_2023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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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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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关税
【知识点】关税征收管理
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项目 | 具体规定 |
申报时间 |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
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 |
纳税期限 |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二、关税滞纳金、保全及强制措施
项目 | 具体规定 |
关税滞纳金(2023年调整) | (1)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3)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
保全措施 |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强制措施 | 如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提示】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
三、关税退还
1.申请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2.多征税款退还
情形 | 具体规定 |
海关发现 多征税款 | 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
纳税人发现 多征税款 | 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情形 | 概念 | 期限 |
补征 |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 | 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
追征 | 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 | 关税追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税法一》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