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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_2024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4-03-15 11:09:39

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付出和回报是成正比的。东奥会计在线为同学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科目预习阶段知识点,还未开始学习的考生,要抓紧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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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_2024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清算单位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2.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清算条件

1.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动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被动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清算时间

1.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凡属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四)清算收入

1.已销售的房地产项目收入的确认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2)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2.视同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偿债、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3)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产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扣除项目

(六)核定征收

(七)清算后再转让

(八)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所属章节: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3年《税法一》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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