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_2024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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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清算单位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2.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清算条件
1.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动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被动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清算时间
1.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凡属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四)清算收入
1.已销售的房地产项目收入的确认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2)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2.视同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偿债、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3)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产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扣除项目
(六)核定征收
(七)清算后再转让
(八)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所属章节: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3年《税法一》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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