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义务人_2024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不去耕耘,不去播种,再肥的沃土也长不出庄稼,不去奋斗,不去创造,再美的青春也结不出硕果。东奥会计在线为同学们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科目预习阶段知识点,还未开始学习的考生,要抓紧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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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以应税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资源税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2.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资源税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3.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所属章节:第六章 资源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3年《税法一》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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