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增值税征税范围 | 视同销售的征税 | 混合销售的征税 | 特殊销售的征税 |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备考税务师考试时,同学们不要害怕学不会知识点,只要坚持学习,巧妙理解。学习是不难的。东奥会计在线为同学们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基础知识点,希望同学们都能好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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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掌握)
(一)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 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对内使用)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外使用)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1)上述视同销售情形不含其他个人无偿提供的服务。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2.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所属章节:第二章 增值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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