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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7-09 16:01:41
增值税征税范围视同销售的征税混合销售的征税特殊销售的征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税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税法一科目在五科考试中难度相对较低,但是税法一科目比较注重基础知识的考查,内容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考生们在备考时切不可放松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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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掌握)

1. 代为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批准)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有证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全上缴)

2.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

5. 存款利息。

6.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提供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所属章节:第二章 增值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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