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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减免退税项目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7-10 13:43:17
法定的免税项目

特定减免税项目

临时减免退税项目起征点和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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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减免退税项目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临时减免退税项目(掌握)

(一)孵化服务(2024年调整)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在孵对象,是指符合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其他规定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4)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营公租房(2024年调整)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文化企业(2024年调整)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社区家庭服务业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下列收入免征增值税:

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边销茶(2024年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六)抗病毒药品(2024年调整)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24年调整)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科普单位的科普活动(2024年调整)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2024年调整)

1.自2018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①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起征点,盯利率)。

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免征额,盯利息)。

(2)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自2018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一)货物期货交割(2024年调整)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

(十二)扶贫货物捐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024年调整)

(1)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0.5%)×0.5%

(2)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维护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再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4)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十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2024年调整)

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六)进口种子种源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七)出口货物保险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1)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2)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十八)图书批发、零售(2024年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十九)医疗机构受托提供服务(2024年调整)

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十)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2024年调整)

以下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3.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4.纳税人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所属章节:第二章 增值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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