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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7-10 14:31:13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一般规定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正在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需静下心来学习和练习,准备迎接11月2日-3日的考试!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准备了《税法一》基础阶段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坚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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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掌握)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自2012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简记“乳、酒、油”)的,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抵扣。

(1)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其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核定扣除——作原料(3种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农产品耗用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核定扣除——作商品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核定扣除(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作其他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二)加计抵减政策(2024年新增)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额。

(三)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标准,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否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无法适用。

(四)进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五)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行为的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且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属章节:第二章 增值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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