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_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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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掌握)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2.不适用于:
(1)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预缴税款——按差额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1.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2.预缴及申报纳税地点
预缴税款: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 | 计税方法 | 预征率 | 预缴税款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方法 | 2% | 差额÷(1+9%)×2% |
简易计税方法 | 3% | 差额÷(1+3%)×3% (不考虑优惠政策) | |
小规模纳税人 | 简易计税方法 |
(三)扣除凭证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其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所属章节:第二章 增值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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