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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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掌握)
(一)纳税义务人
1.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首饰范围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三)税率——5%
(四)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无同类售价,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此时金银首饰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也照此确定)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情形 | 纳税环节或税务处理 |
纳税人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 | 于销售时纳税 |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 于移送时纳税 |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 | 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
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 | 进口环节不缴纳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
经营单位出口金银首饰 | 不退消费税 |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规定同增值税
(1)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2)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所属章节:第三章 消费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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