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收管理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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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征收管理(掌握)
一、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零售环节(金银铂钻;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批发环节(卷烟、电子烟加征)、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基本一致)
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销售应税 消费品 | 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 |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 |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其他结算方式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移送使用的当天 |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特有规定) |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 |
进口应税消费品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三、纳税期限
同增值税。
四、纳税地点
应税行为 | 纳税地点 |
销售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1)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托方为个人除外)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进口应税消费品 | 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纳税 |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 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纳税 |
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 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除外) |
所属章节:第三章 消费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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