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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7-31 15:14:56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想要在税务师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就需要考生们在备考中付出全部努力,持续备考。东奥会计在线在下文中整理了《税法一》科目基础考点,同学们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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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掌握)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主体

含义

纳税人

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扣缴义务人

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征税范围

1.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的区域范围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其他地区。

2.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即城建税“进口不征”。

3.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即城建税“出口不退”。

三、税率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7%、5%、1%三档。

1.一般规定

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特殊规定

(1)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2)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预缴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①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两税”的单位和个人;

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四、税收优惠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2024年调整)

5.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024年调整)

7.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新增)

8.其他规定

情形

税务处理

“两税”减免

城建税随之减免

“两税”补罚

城建税随之补罚

“两税”的滞纳金和罚款

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由于“两税”减免而发生的退税

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情形

税务处理

对出口产品退还“两税”的

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出口不退)

海关对进口环节代征的“两税”

不征收城建税(进口不征)

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

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征收的城建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五、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

1.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4.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七、征收管理:同“两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应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

1.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所属章节: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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