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入确认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清算单位 | 清算条件 | 收入确认 | 清算时扣除项目 | 核定征收 |
开始一件事,可能是冲动。坚持一件事,绝对是本事。既然选择了备考税务师考试,同学们就要拿出自己的本事坚持下去!下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在整理的税务师《税法一》科目基础考点,希望同学们可以坚持打卡学习,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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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入确认(掌握)
1.已销售的房地产项目收入的确认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2)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并在清算前已补或退房款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予调整。
(3)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2.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2)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3)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所属章节: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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