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为了确定的目标而努力,终会实现的。下文为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税务师《税法一》科目基础考点,希望同学们都能坚持备考税务师考试,不要半途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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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掌握)
一、纳税义务人 大纲要求|熟悉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除以下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征税对象 大纲要求|掌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三、税率 大纲要求|熟悉
(一)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
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水资源税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二)水资源适用税额的确定
用水情形 | 确定标准 |
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 | 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 |
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 | 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
取用地下水 | 从高确定税额标准 |
同一类型取用水 | 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 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 | 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 |
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 | 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 | 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价格 |
除特种行业和农业生产取用水外,对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纳税人 | 原则上应当统一税额 |
特种行业取用水 | 从高确定税额标准 |
超计划(定额)取用水 | |
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 | 从低确定税额标准 |
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 |
四、税收优惠 大纲要求|掌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五、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大纲要求|掌握
1.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情形 | 计税依据 | 应纳税额 |
一般情形 | 实际取用水量 | 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
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 | 以排水量确定实际取用水量 | 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 (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 | 实际发电量 | 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
六、征收管理 大纲要求|熟悉
项目 | 具体规定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
纳税期限 | (1)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 (3)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4)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
纳税地点 | (1)一般是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3)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4)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试点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分配的水力发电量和税额,分别向跨省(区、市)水电站征收水资源税 |
所属章节:第六章 资源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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