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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滞纳金、保全及强制措施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8-08 15:25:36
关税纳税
关税滞纳金、保全关税退还海关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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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滞纳金、保全及强制措施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关税滞纳金、保全及强制措施(熟悉)

项目

具体规定

关税

滞纳金

(1)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2)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3)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保全

措施

对象

纳税义务人

情形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

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

措施

对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

情形

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

(1)采取强制措施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所属章节:第十章 关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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