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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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允许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比例,计算出一个附加的抵减额度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一类优惠政策。该政策旨在支持特定行业的发展,如先进制造业、工业母机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等。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于以下几类企业:
1.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 工业母机企业: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政策执行期限同样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 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也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政策执行期限与上述两类企业相同。
对于加计抵减政策的会计处理,主要遵循以下规定:
1. 计提加计抵减额:
企业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和规定的加计抵减比例,计算当期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
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进行备查簿登记,并具体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
2. 实际抵减应纳税额:
当期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应以一般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为限。即,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或小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3. 会计处理科目: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的指导,企业在实际抵减加计抵减额时,应将抵减金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这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应在会计上确认因加计抵减政策而获得的经济利益。
4. 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则需按照一定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对于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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