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是什么样的
精选回答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除以下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水资源适用税额的确定
1. 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
2. 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3. 取用地下水:取用地下水
4. 同一类型取用水:
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
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5.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
6. 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
7.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价格
8. 除特种行业和农业生产取用水外,对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统一税额
9. 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标准
10. 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标准
11. 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标准
12. 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标准
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1.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3. 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4.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5.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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