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计算方式
精选回答
环保税
1. 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保税法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计税依据
1.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
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五项污染物征收
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⑴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⑵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⑶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⑷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的计税依据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
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
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
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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