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原则_2025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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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4个)
基本原则 | 含义 |
税收法律主义 |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具体可概括成: (1)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2)课税要素明确: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地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 (3)依法稽征: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
税收公平主义 | (1)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 (1)征纳双方关系主流来看为相互信赖合作,不是对抗 纳税人角度: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角度: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2)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许多国家税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的限制 |
实质课税原则 | (1)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6个)
适用原则 | 含义 |
法律优位 原则 | (1)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务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法律>法规>规章)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新法实施后,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举例】“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现其2016年5月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未申报纳税,则计算补缴税款时仍沿用营业税的规定,而不适用增值税的规定 |
新法优于 旧法原则 |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 【举例】从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基本税率由之前的16%调整为13%,假定在2019年10月,某批发企业销售基本税率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则计税时适用13%税率,不适用16%的税率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1)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1)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在纳税义务的确定上,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法规定为准,实体性的税法规则不具有向前的溯及力 (2)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
程序优于 实体原则 |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优于实体,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 【举例】为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纳税人对应纳税款有争议的,应先完税或提供纳税担保再申请复议或诉讼 |
所属章节: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基础阶段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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