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实体法_2025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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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体法
项目 | 具体规定 |
含义 | 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
特点 | 税种与实体法一一对应(一税一法);税收要素固定性 |
要素 | 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税收附加与加成、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分为法人和自然人。
(二)课税对象
1.含义
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重要作用
(1)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2)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
(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概念
(1)计税依据(税基):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课税对象与 计税依据关系 | 计税依据的 表现形态 | 举例 |
一致 | 价值形态 | 所得税(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所得额) |
不一致 | 实物形态 | 车船税(课税对象:车辆、船舶;计税依据:辆数、整备质量吨位数、艇身长度米数、净吨位数) |
(2)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其大小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课税对象与税源关系 | 课税对象 | 举例 |
一致 | 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 | 所得税 |
不一致 | 其他方面 | 房产税 |
(3)税目
项目 | 具体内容 |
含义 |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
作用 | ①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 ②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消费税、资源税) |
分类 | ①列举税目:如消费税中“小汽车” ②概括税目:如消费税中“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
(三)税率
1.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
2.税率的形式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有关税率。
(1)各种税率形式的含义
税率形式 | 含义 |
比例税率 | 比例税率是指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呈正比例关系 |
累进税率 |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着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等级,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税率 |
定额税率 |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根据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面积、体积等),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
(2)累进税率的形式及适用范围
累进税率的具体形态 | 我国目前适用税种 | |
额累 (累进依据是绝对数) | 全额累进税率 | 无 |
超额累进税率 | 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 |
率累 (累进依据是相对数) | 全率累进税率 | 无 |
超率累进税率 | 土地增值税 |
(3)我国税种目前的税率形式
税率形式 | 具体体现及举例 |
比例税率 | ①产品比例税率——高档化妆品、小汽车消费税税率 ②行业比例税率——建筑服务业、金融行业增值税税率 ③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④有幅度的比例税率——契税 |
超额累进税率 | 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
超率累进税率 | 土地增值税 |
定额税率 | ①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②分类分项定额税率——车船税 |
(4)税率形式特点的比较
税率形式 | 特点 |
比例税率 | ①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 ②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税负越轻 ③计算简便 |
超额累进税率 | ①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数量越大,包括等级越多,计算步骤也越多 ②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③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透明度较差 |
定额税率 | ①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②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③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 |
(5)其他有关税率
其他有关税率 | 含义 | 备注 |
名义税率 | 税法规定的税率 | 由于某些税种中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不一致、减免税政策的享受等因素的实际存在,实际税率常常低于名义税率 |
实际税率 | 实际负担率=实际缴纳税额÷计税依据实际数额 | |
边际税率 | 边际税率=Δ税额÷Δ收入 | 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 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大于平均税率 |
平均税率 | 平均税率=∑税额÷∑收入 | |
零税率 | 以零表示的税率,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 | 负税率主要用于负所得税的计算 |
负税率 | 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
(四)减税、免税
1.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2.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减税、免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 | 特点 | 具体表现 |
税基式减免 | 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税、免税。使用范围最广泛 | 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 |
税率式减免 | 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 | 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 |
税额式减免 |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 | 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 |
(五)税收附加与加成
项目 | 具体概念 |
税收附加 | 也称“地方附加”,税收附加的计算方法是以正税税款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率计算附加额 |
税收加成 | 是根据规定税率计税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十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0% |
(六)纳税环节
1.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如资源税分布在生产环节,商品税分布在流通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
狭义的纳税环节是商品课税中的特殊概念。
2.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两类: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1)一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如消费税中的高档化妆品、车辆购置税等;
(2)多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的制度,如消费税中的卷烟、增值税等。
(七)纳税期限
项目 | 具体内容 |
含义 |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
长短的决定因素 | (1)税种的性质 (2)应纳税额的大小 |
三种形式 | (1)按期纳税,如增值税 (2)按次纳税,如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如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所属章节: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基础阶段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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