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_2025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25年税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考生们通过提前预习,能够初步探索并掌握恒考点内容。这样的先行了解,不仅为后续深入学习和理解铺设了坚实的基石,还使得整个备考过程更加有条不紊。东奥会计在线为同学们更新了《税法一》预习考点,快来学习吧!
税收立法
(一)概念及要点
项目 | 具体内容 |
概念 | (1)广义: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2)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
要点 | (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
要点 | (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①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 ②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
(二)税收立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 制定机关 | 税法的形式 | 举例 | ||||
宪法 | 全国人大 | —— | —— |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税收 法律 | 人大:两个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教材未收录) | ||||
法规 | 行政 法规 | 国务院 | 税收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 及其常委会 | —— | —— | ||||
规章 | 部门 规章 |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 税务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等 |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 | —— |
1. 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最高权力机关)
(1)创制程序(4项)。
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2)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以税收法律形式颁布的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船舶吨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尚未以税收法律形式颁布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税收法规——国务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1)创制程序(4项)。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2)税收行政法规应在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目前,在我国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都是以税收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
(4)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3. 税务规章
要点 | 具体规定 |
权限范围 | (1)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没有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也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立异、不重复) (2)税务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
制定程序 | (1)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 (2)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
施行时间 | 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解释 | 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评估 |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税务规章立法后评估 |
清理 | 国家税务总局应及时开展税务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税务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
4. 税务规范性文件
(1)概念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2)特征
①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②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③不具有可诉性。
④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3)权限范围
①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②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4)制定规则
①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②要素:应根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
③表述方式:可以采用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④授权: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⑤解释权限:制定机关负责解释,不得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⑥执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文件审查
(6)发布
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审查部门 | 审查内容 |
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 权益性审核、 合法性审核、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 |
所属章节: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基础阶段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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