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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_2025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11-15 13:50:02

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正在进行中,在这个过程中,持续的努力和合理的学习计划是成功的关键。东奥会计在线在下文中为同学们更新了《税法一》高频预习考点,希望同学们坚持学习哦!

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_2025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

(一)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 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对内使用)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外使用)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1)上述视同销售情形不含其他个人无偿提供的服务。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2.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所属章节:第二章 增值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基础阶段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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