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销售的征税规定_2025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税务师《税法一》科目第二章是考试的重点章节,其内容中也包括了很多高频考点。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税法一》预习考点,希望同学们可以坚持学习,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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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销售的征税规定
(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商品
业务类型 | 税务处理 | |
执罚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程序取得的罚没物品拍卖、变卖、收兑或收购 | 相关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 | 不予征税 |
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 | 照章征收增值税 | |
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 | ||
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查处物品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的 | ||
(二)预付卡业务的征税规定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
特点: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
涉及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持卡人、销售方之间的关系。
主体 | 业务 | 税务处理 |
售卡方 | 预收款: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 | 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收佣金: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 | 缴纳增值税 | |
销售方 | 销售货物或服务: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 | 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结算: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 | 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2. 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涉及有资质的支付机构、持卡(购卡、充值)人、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
主体 | 业务 | 税务处理 |
支付机构 | 预收款:销售多用途卡、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的资金 | 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收佣金: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 | 缴纳增值税 | |
特约商户 | 销售货物或服务: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 | 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结算: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 | 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所属章节:第二章 增值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基础阶段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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