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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_2025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11-19 10:47:13

税务师备考过程中,时间是非常宝贵的资源。如果考生能够在预习阶段就对知识点有一个大致的了解,那么在后续的复习中,就可以更加专注于那些自己不熟悉或者难以理解的部分,从而提高复习效率。东奥会计在线在下文中整理了《税法一》预习考点,同学们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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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_2025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自2012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简记“乳、酒、油”)的,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抵扣。

(1)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其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加计抵减政策(2024年新增)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额。

1.相关行业及抵扣比例

行业

具体要求

加计扣除比例

先进制造业

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5%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简称“集成电路企业”)

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15%

符合条件的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简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工业母机企业”)

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计算

(1)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率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率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抵减方法。

以将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抵减至0为限,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具体有三种情形: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处理

=0

全额结转下期抵减

>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①抵减应纳税额至0

②余额结转: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 其他抵减政策

(1)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加计抵减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3)加计抵减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三)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标准,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否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无法适用。

(四)进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五)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行为的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且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属章节:第二章 增值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基础阶段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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