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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_25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11-21 14:55:47

2025税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众多考生已投入到紧张的备考之中。备考之路虽充满挑战,但只有通过日复一日的知识积累,考生们才能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每天的进步。东奥会计在线在下文中梳理了《税法一》科目预习考点,希望同学们可以坚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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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_25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预备知识

1.适用主体: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税款征收环节分为预缴(跨县、市、区出租)和申报两个环节。

3.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4.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1)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5%。

(2)个人出租住房、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3)一般计税方法预征率3%;简易计税方法预征率5%。

5.本考点不适用于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二)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的不动产。

(1)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不动产所在位置

征收比率

纳税地点

计税公式

不同县

(市、区)

预缴

5%

预征率

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应预缴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

申报

5%

征收率

机构所在地

税务机关

与预缴税款相同,应补缴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预缴税额=0

同县

(市、区)

5%征收率,

无预缴

机构所在地

税务机关

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

(2)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不动产所在位置

征收比率

纳税地点

计税公式

不同县

(市、区)

预缴

3%

预征率

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应预缴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9%)×3%

申报

9%

税率

机构所在地

税务机关

应补缴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额

同县

(市、区)

9%税率,

无预缴

机构所在地

税务机关

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只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情形

征收率及计税公式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

单位出租不动产(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除外)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非住房)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非住房)

(三)预缴与申报

1. 基本原则。

出租方

纳税原则

纳税地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异地

先预缴

再申报

预缴税款

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本地

无预缴

仅申报

申报纳税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其他个人

无预缴,仅申报

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发票的开具

情形

适用范围

可以开具或

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不得开具或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所属章节:第二章 增值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考季《税法一》基础阶段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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