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_25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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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关键: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1.一般规定
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但不包括下列项目:
(1)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经批准、有票据、全上缴)
3.包装物的规定
具体情况 | 相关规定 | |
包装物作价随同商品销售或收取租金 |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 |
一般消费品包装物押金(非酒类、非成品油) | 未逾期且未超过一年 | 不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
逾期未退还或一年以上 | 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 |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除外) | 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在收取时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未逾期且未超过一年 | 不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
逾期未退还或一年以上 | 征收增值税,不征消费税(消费税从量计征,与价格无关) |
4.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所属章节:第三章 消费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考季《税法一》基础阶段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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