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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收优惠_25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5-01-13 16: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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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收优惠_25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资源税税收优惠

一、免征规定 大纲要求|掌握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减征规定 大纲要求|掌握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15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20%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

5.自2018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2024年新增)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2024年调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2024年新增)

该项优惠政策发布之日(2023年8月2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2024年新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规定 大纲要求|了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其他减免税规定 大纲要求|掌握

1.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3.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4.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所属章节:第六章 资源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考季《税法一》基础阶段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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