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区别
精选回答
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的区别:
1. 小规模纳税人:
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主要基于销售额,并且其税务处理方式相对简单,一般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 小微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微企业的认定则涉及利润总额、资产总额和职工人数等多个方面,其税务处理方式相对复杂,但能够享受国家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减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 附加税费优惠政策
1. 减半征收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 减征地方“六税两费”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上述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六税两费”。
三.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 免征印花税政策: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四. 个体工商户的特殊优惠政策
对于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此外,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该条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减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西部地区及特定区域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同样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优惠政策
1. 增值税减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若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 附加税费减半: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一政策同样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 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同样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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