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二》预习知识点: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二》预习知识点: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内容导航】:
1.基本扣除规范
2.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
3.公用部分
4.基本配套设施
5.附加配套设施
6.按揭担保金
7.委托境外机构销售的销售费用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的内容。
【基础考点】: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1.基本扣除规范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2.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3.公用部分——强调与销售收入的配比关系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4.基本配套设施——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热力站、文体场馆、幼儿园、电站、水厂等,视其营利性与否有不同处理。(客观题考点)
是否营利性 |
成本费用扣除规则 |
非营利性的基本配套设施 |
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
营利性的基本配套设施 |
开发企业自用的按照建造固定资产单算成本 |
开发企业非自用的按建造开发产品单算成本 |
5.附加配套设施——单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合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6.按揭担保金——不得减少计税所得,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以据实扣除。
7.委托境外机构销售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