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二》预习知识点: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二》预习知识点: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内容导航】:
1.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
2.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3.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4.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的内容。
【基础考点】: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1.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
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了解) |
(1)可否销售原则(能不能销售) (2)分类归集原则 (3)功能区分原则(商业地产、住房) (4)定价差异原则 (5)成本差异原则 (6)权益区分原则(受托代建或合作开发) (一销售,一归集,两区分,两差异) |
2.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 |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开发产品的成本列支内容一致 |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五道程序”(了解) |
了解内容 |
3.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四把尺子”(熟悉) |
(二)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三)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选择题)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协商请求税务机关同意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
4.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熟悉)
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 |
①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②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 |
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 |
①单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 |
②合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 |
停车场所 |
①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
②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
税法规定,可以预提的三种情况: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配套建造条件。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举例:S公司出包给祥瑞建筑公司的写字楼,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为1520万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双方因故仍没有最终办理结算,S公司只取得了祥瑞建筑公司出具的10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在这种情况下,S公司如果有充分的相关证明资料,那么在计算已完工写字楼计税成本时,建筑安装工程费发票不足部分可以预提152万元(1520×10%),按1152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入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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