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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分享: 2014-9-24 15:18:13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法二》预习知识点: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二》预习知识点: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内容导航】:

  1.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

  2.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3.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4.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的内容。

  【基础考点】: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1.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

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了解)

1)可否销售原则(能不能销售)

2)分类归集原则

3)功能区分原则(商业地产、住房)

4)定价差异原则

5)成本差异原则

6)权益区分原则(受托代建合作开发)

(一销售,一归集,两区分,两差异)

  2.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开发产品的成本列支内容一致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五道程序”(了解)

了解内容

  3.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四把尺子”(熟悉)

(二)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三)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选择题)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协商请求税务机关同意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4.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熟悉)

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

①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②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邮电通、学校、医疗设施

单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

合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停车场所

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②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税法规定,可以预提的三种情况: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配套建造条件。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举例:S公司出包给祥瑞建筑公司的写字楼,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为1520万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双方因故仍没有最终办理结算,S公司只取得了祥瑞建筑公司出具的10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在这种情况下,S公司如果有充分的相关证明资料,那么在计算已完工写字楼计税成本时,建筑安装工程费发票不足部分可以预提152万元(1520×10%),按1152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入计税成本。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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