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二》预习知识点: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二》预习知识点: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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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3.税务处理
4.税收饶让
5.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6.两种情形,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八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基础考点】: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境外所得税的抵免的实质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核心是比税率)
【解释】所谓“分国不分项”,指的是算抵免限额的时候,境外所得要按不同国家分别计算限额。美国算美国的,香港算香港的,这是分国;但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区分销售货物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等等具体的项目,这是不分项。
境外所得税的抵免的实质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国内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法定税率(两个关键,一个是税率的确认,一个是境外所得的确认)
【解释1】“中国境内、境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25%。
【解释2】“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没有其他的优惠税率的政策)
【解释3】公式中要用所得额(税前利润),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换算方法: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或所得额=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
3.税务处理:境外已纳税款与扣除限额比较,二者中的较小者,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总额中扣减
【解释】境外所得涉及的税款,少交必补,多交当年不退,以后五年抵免。
4.税收饶让: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5.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纽约分公司的盈利不能抵扣日本大阪分公司的亏损;纽约分公司的盈利可以抵扣华盛顿分公司的亏损)
【解释】境外所得强调可以纵向弥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境外所得的横向弥补,仅限于同一个国家内横向弥补,不包括不同国家间的横向补亏。
6.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1)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税务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白名单法则
(2)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具体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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