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二》预习知识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二》预习知识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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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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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二节征税对象的内容。
【基础考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注意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转让著作权免营业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徐悲鸿卖马”与“卖徐悲鸿的马”——财产转让所得
“王羲之卖字”与“卖王羲之的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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