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二》预习知识点:财产转让所得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二》预习知识点: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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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股票转让所得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二节征税对象的内容。
【基础考点】: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一)(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境外股票转让所得正常征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 征税。
量化资产个人所得税小结:
(1)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主体是个人,不包括单位;自用超过5年;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不包括二套房,不包括商用房。
4.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改善性住房需求:
提醒老考生: 财税[2010]9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