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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分享: 2014-10-16 10:34:3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法二》预习知识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二》预习知识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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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基础考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有关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规定汇集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扣除

  【提示】当计算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换算成一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后,再寻找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最后换算出实际的应纳税额。

  主要扣除项目规定如下:

  ①个体工商户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适应税法修改后的费用减除标准,即每月3500元。(业主工资不能扣除)

  ②公益性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三新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超出标准的,按固定资产管理。

  ④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⑤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⑥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⑦个体工商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

  其他关于租赁费、汇兑损益、从业人员工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亏损弥补等规定,均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重点强调:

  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含业主工资)-(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扣除

  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参照此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③费用扣除标准从2011年9月1开始,从2000元/月调整到3500元/月。

  (过渡性政策)2011年9月1日(含)以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的过渡性计算方法

  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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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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