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税法二》之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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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内容:《税法二》之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计算题
德国居民杰克鲍尔先生为境内某外企公司总经理,同时兼任德国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9月2日来华,在华居住总计80天,其工资、薪金由中国境内、境外企业分别支付,每月取得工资、薪金分别为30000元人民币和3000欧元(1欧元=10元人民币)。2011年10月,杰克鲍尔在中国境内工作20天,在德国工作11天,杰克鲍尔10月份在境内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正确答案】:杰克鲍尔10月份在境内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3000×10-4800)×35%-5505]×30000÷(30000+3000×10)=6907.5(元)。
【学员提问】
老师,该题是不是应该乘以20/31啊,因为在国内工作20天?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不需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下面有个总结,您看一下,希望给的学习带来帮助:
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 |||||||
| |||||||
居住时间 |
纳税人性质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税额计算公式 |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一般纳税人 |
外籍高管 | ||
90日(或183日)以内 |
非居民 |
√ |
免税 |
×* |
×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
90日(或183日)~1年 |
非居民 |
√ |
√ |
×* |
×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
1~5年 |
居民 |
√ |
√ |
√ |
免税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 |
5年以上 |
居民 |
√ |
√ |
√ |
√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
| |||||||
(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代表高管有纳税义务) | |||||||
【注意】1 、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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