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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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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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七章契税第四节契税的减免税优惠的内容。
【基础考点】: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例如地震新建房)
4.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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