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契税项目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契税项目。
【内容导航】:
(一)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契税项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七章契税第四节契税的减免税优惠的内容。
【基础考点】: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契税项目
1.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2.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3.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4.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5.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6.自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所谓的“加名税”)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