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税法二》之征收管理,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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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内容:《税法二》之征收管理, 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题
2010年11月,某地国家税务局查处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因与其关联方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而对其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共补缴税款50万元。经查发现,该交易是顺发材料销售公司2008年3月发生的向其关联企业低价销售材料,严重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设2008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和1年半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为5%、6%,该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上缴了应补缴的税款。请问顺发材料销售公司的加收利息是多少?
【正确答案】:顺发材料公司应补缴税款50万元,属于2008年度的税款,因此,计算利息期限从2009年6月1日到2010年12月1日,共18个月时间,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加收的利息=500000×(6%+5%)×18/12=82500(元)。
【学员提问】
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补贴: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其中(2)中指”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具体指的什么?是不是指工作津贴、生活性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哟?”工作津贴、生活性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应缴税。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一般可理解为在国家规定的前提下,而又不属于基本工资部分的补贴、津贴差额。这是公务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一种特别补贴,计入公务员的工资,但可以免个税。比如警察的夜班补贴等。您知道税法规定有这回事就可以的,一般如果考核,是在客观题中出现。
1、其实随着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这些名词只是税法的规定,但是在公务员的工资单上已看不到这些项目了。
2、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回答,供您参考:
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缴纳个税?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28日
问题内容:
将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纳入扣缴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范畴与税法是否相搏?其相关政策如下: 一、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综上所述,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属于不纳税范畴。 不知我对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确?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艰边补贴等,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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