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税法二》之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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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内容:《税法二》之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答题
A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业务的非居民企业。2009年公司实现收入82万元,发生成本费用支出61万元,发生经费支出24万元。税务机关经核定后认为,我公司能正确核算经费支出,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于是决定以经费支出为基础对我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为A公司核定的利润率为20%。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公司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1-20%-5%)×20%=6.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4×25%=1.6(万元)。
【学员提问】
此题所得税税率为什么不是10%呢。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仅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一是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所得;二是非居民企业取得发生在我国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上述所得由于来源于我国境内,以及虽来源于我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依税法规定均须据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面两种情形适用税率都是25%,您说的10%情形,是针对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境内所得,以及虽然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来说的,而对于这两种情形,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本题核定征收就是适用的25%的税率。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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