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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殊优惠

分享: 2014-11-12 15:47:59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殊优惠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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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殊优惠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节减免税优惠的内容。

  【基础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殊优惠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综合题计算考点)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掌握)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原则上应该征收,特大项目酌情减免)

  (五)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地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

  (六)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其他用途,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搬迁企业的用地,不使用的,免税。

  (九)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看是否被利用。

  (十一)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十三)民航机场用地

  1.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供热企业自用土地 (掌握)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房产税有交叉)

  (十五)核电站和廉租住房用地

  1.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信设施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林业系统用地

  1.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暂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七)盐场、盐矿用地

  1.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十八)电力行业用地

  1.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九)邮政部门的土地

  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坐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增)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减免税的级次和减免税的基本原则。区分经营(包括办公、生活)和非经营用地;预算单位用地还是出租用地;是社会用地还是企业用地。

  考生要区分哪些是全国统一适用的优惠政策,哪些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优惠政策。

  (注意)掌握一点和一点不会是一样的!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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