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税法二》之扣除项目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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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内容:《税法二》之扣除项目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简答题
某市影视城2012年9月正式营业。正式营业期间收入800万元。3月~8月份筹建期间发生开办费用合计120万元,冲减试营业期间的售票收入18万元后,102万元全额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用中包括3月~7月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6月委托某广告策划公司进行推广活动的广告宣传费20万元。 9月~12月份“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6万元, 则2012年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分别为多少元?
【正确答案】: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0×60%= 18(万元)。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万元,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12月份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万元,发生额的60%=6×60%=3.6(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800+18)×5‰=4.09(万元)。3.6万元<4.09万元,所以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6万元。
【学员提问】
老师,也就是说税法上确认试营业收入,会计不用确认,要调整收入,同时也调整已冲减的成本或费用?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您的理解不准确。
会计上,试营业收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冲减费用或成本,试营业期间发生的费用计入费用或成本。
税法上,与会计的差异是,试营业期间的试营业收入要确认所得税的收入,即要调增收入。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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