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税法二》之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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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内容:《税法二》之征收管理
单项选择题
某境内居民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2年5月停止生产经营,要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在注销前办理了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后所得额为-200万元,至此,企业2007年的亏损还有100万元没有弥补。清算期弥补亏损前计算的清算所得为300万元。则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100
B.0
C.25
D.7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因为清算期间是独立的纳税年度,2007年的100万元亏损,只能结转到2012年的汇算清缴弥补,而不能结转清算期间弥补。因此,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300-200=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学员提问】
老师,本题目中2012年5月停业的,那么2012年1-5月也是一个纳税年度,应该也产应纳税所得额的,如果这个所得额是正的可以弥补2007年的部分或全部亏损,如果这个所得额是负的,那可以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不管哪个情况我觉得都可能是另外的结果,所以对本题不是很理解。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不是的,像您所说的情况如果2012年1-5月的所得弥补2007年亏损之后是正数,那么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如果是负数,则直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这部分亏损不能再结转至清算期间来弥补。因为对于2007年的亏损,清算期间已经超过了弥补年限。
对于2007年的亏损,五年补亏,也就是在2008年-2012年来弥补。但是因为2012年停止经营清算处理,清算以前是独立的纳税年度。2007年的亏损只能用2012年1-5月的所得来弥补,而不能用清算期间的所得来弥补。对于清算期间的所得不能弥补2007年的亏损,所以只能弥补2011年亏损,所以最后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300-200=100万元。您了解一下!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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