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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分享: 2014-11-26 15:28:00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答疑精选】《税法二》之损失

    【东奥小编】各位备考的学员,在学习的过程中,无论是做题还是看教材,都会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这是大家可以通过东奥的答疑版块向东奥的老师们请教。同时,也可以在东奥论坛进行交流讨论。


    答疑精选内容:《税法二》之损失

     【学员提问】

  1、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不超过5年。

  2、企业的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这二句话怎么理解。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简单理解一下,比如,2008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当年由于某种原因未扣除,对于2011年来讲,分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追补至2008年税前扣除,追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意思是从2009年计算,2009-2013,最迟于2013年确认追补,如果是2014年确认追补的话,那超过了追补确认的五年期限,不得再扣除此项实际资产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在2011年申报扣除。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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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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