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二》基础考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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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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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十节源泉扣缴的内容。
【基础考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1.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即直接转让)
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与股权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不考虑被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和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
4.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5.(即间接转让)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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