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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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3.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取得的下列收入
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九节税收优惠的内容。
【知识点】: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增值税,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不作为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无限制比例);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符合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免五减半”;
(9)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
(10)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他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2.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取得的下列收入,免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1)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
①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②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③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④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
⑤捐赠所得。
(2)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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